危险货物在每个国家的进出口都有严格的控制,所以对危险货物的报关有一定的要求。危险货物的出口在我国应注意以下问题:
1.在危险货物出口前,向货代提供危险货物说明(危险货物说明必须包括中英文名称、危险货物等级、危险货物规则页码、联合国编号),然后由货代向海关询问港口是否接受该危险货物。
2.如港口收到危险货物,可着手安排订舱事宜。
三、订舱前,请填写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申请表》和《包装鉴定申请表》,如已在港内检验检疫机构注册,则无需填写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申请表》,但需在《包装鉴定申请表》上盖公章,将两份文件交工厂,工厂应向当地商检局提出申请,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。
4.在订舱时,除一般单据外,还需提供下列单据:危险货物中英文说明书(副本)、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情况的核验单、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情况的核验单(纸箱)。
5.订舱时如危险品不是同一种类,则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危险特性分别办理订舱,以便船方根据国际海运危规中关于危险货物不同特性的隔离要求,分别堆装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,以利于安全。如一份信用证及一份合同中规定的氧化剂、易燃液体及腐蚀性物品同时出货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,必须在托运时按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分别缮制三份托运单,切不可一份托运单同时出货三种性质不一致的货物;否则,船方将三种性质不同、互不兼容的货物装在一起,极易相互接触,发生化学反应,导致燃烧、爆炸等事故。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,切忌将不兼容的危险货物同装在一个集装箱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