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悉,船公司APL发布相关出口到迪拜的新舱单要求通知:
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“共同海关法”第(41)条规定,所有航运公司/代理商都要求提交海运出口舱单,要求所有客户在SI截止日期和船只抵达前24小时内提供装运指示。
提单上提供的货物说明必须与处理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完全一致。
如有任何差异、修改、延误或未能提交海运出口舱单,客户将受到海关处罚。如果需要修改海运出口舱单,客户还应承担相应的修改费用。
上述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