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,对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(跨境电商B2B出口)试点有关监管事宜作出规定。
公告显示,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7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。
同时,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。
在通关管理方面,海关实施查验时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。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,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。根据规定,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,也可采用“跨境电商”模式进行转关。
据悉,相关部门已在北京海关、天津海关、南京海关、杭州海关、宁波海关、厦门海关、郑州海关、广州海关、深圳海关、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。将来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。